代理商管理制度

         目录

 

 

一、 总则 2

二、代理商的资质认可 2

三、保密约定  2

四、非正当行为约束  3

五、市场销售政策 4

六、销售管理 4

七、 结算 6

八、考评与辅导 6

九、违规处罚  7

十、附   8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代理本公司产品必须签订本公司制定的代理协议并遵守本制度。

(二)代理授权必须明确代理的产品,代理商只能在签订的代理授权的产品范围内享受公司代理政策。  

(三)签订代理协议必须明确代理商代理的区域。

(四)签订代理授权,必须明确代理授权的时间。

二、代理商的资质认可   

(一)在签订代理授权协议以前,代理商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便于公司审定代理商资质。  

(1) 代理商注册登记表

(2) 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及地税)  

(二)代理商有义务向本公司明示以上重要的该代理商公司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本公司根据代理商的实际情况,对代理商进行业绩等级、技术等级和资信等级评估,确定代理商代理等级。

、保密约定 

(一)代理商必须对交易与业务中的任何重大事务如代理政策及价格等,对第三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代理商泄密而造成本公司损失,代理商应给予赔偿。 

(二)本公司向代理商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代理商享有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权,不享有其它权利。 

(三)代理商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保密规定,其所属工作人员也不能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泄密;如果代理商所属工作人员辞职后泄密,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仍由代理商公司承担。 

(四)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而失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代理商具有约束力。 

、非正当行为约束 

(一)本公司不允许其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也不允许代理商参与如下行为:

(1)  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代理商索取或接受物质利益,代理商有义务拒绝本公司工作人员向代理商索要物质利益,并立即向本公司投诉。代理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向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佣金、回扣等非正当物质利益以换取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代理商进行非正当支持。 

(2) 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变相以他人名义设立代理公司,从事本公司的代理业务;本公司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代理商公司持有任何股份。 

(3) 本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代理商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 本公司工作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成立代理公司或在代理公司中持有股份,不得擅自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为代理商提供服务。  

(二)本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如造成其他损失还应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可对该员工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开除。

(三)如果代理商参与了上述行为,无论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则本公司有权同时使用或选择性使用下列措施对代理商进行处罚:

1)可随时终止与该代理商的合作业务,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2)行使归入权,代理商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3)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代理商进行赔偿。

 

、市场销售政策  

(一)价格、区域

(1) 根据本公司与代理商双方签订的代理折扣为基础,不同等级的代理商享受不同的折扣等级,等级越高,获得的折扣越低。

(2) 代理商实际销售价格不能低于公司指导的产品价格。否则,将对该代理商进行违规记录,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处罚措施:罚款5000-50000元,直至取消该代理商授权代理资格。

(3) 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一呼百应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4) 如代理商有恶意调价、跨区域销售行为,一呼百应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二)撞单处理  

如果在某一具体项目中有多个公司代理商同时参与撞单,公司将根据以下几个优先原则进行判单  

客户录入优先原则:在不同或同一区域发生撞单,优先判单给以录入客户保护系统的代理商;

区域优先原则:如双方都未录入客户保护系统发生撞单,优判单给本区域代理商。

申报优先原则:因特殊原因导致录入不了客户系统发生撞单的,优先优先判单给提前申报者.

撞单全返原则:如签了其他代理商系统已经申报的客户,应将此单全额归还给所属代理商。

 

、销售管理 

(一)一呼百应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二)一呼百应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呼百应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其他代理商的权利:

(1)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2) 一呼百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3)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4)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5)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6) 其他严重损害一呼百应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三)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一呼百应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四)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一呼百应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次月销售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五)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一呼百应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1)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一呼百应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2)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一呼百应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3)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一呼百应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应积极宣传一呼百应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一呼百应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一呼百应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七) 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及时做好记录,一呼百应相关,协助一呼百应妥善处理。

(八)严禁代理商以任何形式发展二级代理,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代理资格。

(九)代理商签单客户必须在收款后三日内完成提单,如因压单造成客户投诉,一呼百应将按照情况轻重对代理商进处罚,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

(十)代理商需保证提单给一呼百应开通商铺的客户信息符合一呼百应平台要求及其真实性。

七、 结算

(一)  代理商管理系统货款接近RMB3000元时,代理商须提前准备充值,管理系统货款不得低于RMB3000元,每次续费金额不得低于RMB5000元,代理商续费金额打入一呼百应指定账号。

(二)代理商每月返款由渠道运营部、财务部次月出具对账单,代理商须在出具对账单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传对账单,15个工作日内寄回发票方可返现,否则返款将充入代理商后台作为电子货币使用,并不得折现。

八、考评与辅导

(一)一呼百应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 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 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 市场覆盖、产品宣传;

(4) 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 一呼百应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 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续签,不合格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不再续签合作协议。

(二)一呼百应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 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 不定期提供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

(3) 不定期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 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5) 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6) 接受各代理商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 一呼百应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九、违规处罚 

(一)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一呼百应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一呼百应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一呼百应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未按一呼百应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一呼百应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四)未经一呼百应同意,代理销售一呼百应产品相类似产品的,一呼百应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一呼百应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一呼百应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一呼百应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一)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呼百应一般损失的,一呼百应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一呼百应商誉,但不足以影响一呼百应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一呼百应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呼百应重大损失的,一呼百应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三)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一呼百应有权暂停代理资格,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四)代理商如严重违反一呼百应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一呼百应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并追加代理商的违约责任

(五)因代理商未尽到严谨审核义务,导致商铺客户上传开铺信息资料不真实,导致被第三方或行政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的,该责任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十、  

(一)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一呼百应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三) 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一呼百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一呼百应确定后,终止代理关系。

(四)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一呼百应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五)如一呼百应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一呼百应所在地法院裁决。

(六)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一呼百应渠道部研究决定,解释权归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渠道营运部所有。

(七)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410

 

 

 

主题词:  代理商管理制度                                     

抄报:  杨威副总经理                                                  

抄送:   全国代理商                                                    

拟稿  金凤    核稿: 戴军